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醫學] 生殖醫學的倫理議題

經歷了一個學期的醫學倫理課程,教案式的討論方式對於學習醫學倫理確實較有真實感,也較有助益;許多醫學倫理題材,諸如同意、告知、決定能力、自願、代理決定、預立醫囑、告知實情、守密、資源分配、母親─胎兒衝突等等,透過PBL的形式,更生活化,也更容易討論。然,回頭想想,許多醫學倫理的議題,常常是無解,甚至眾說紛紜、自由心證的,這也是「倫理」的特點,而非「法律」制式化的規範。但有趣的是,今日的醫療相關法規,基於倫理原則,提供了醫療決策者遵循的法則,然在此立足點下的醫學倫理議題,是否仍具有爭議性與商議空間?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在此就最近才修法訂定的生殖醫學相關法規及其衍生議題作闡述。人工生殖法是基於保障不孕夫妻,提供人工生殖的技術,達成夫妻間渴望生子的權益。在此等初衷的原則下,法條更是非常詳盡的規範了人工生殖法的適用範圍、目的與禁止事項;而此法規的訂定,對於後續婦產科醫師實行人工生殖技術提供了指標性的原則,也有效的保護了婦產科醫師的行使業務。在此項法規訂定以前,發生了轟動一時的「孫軍官取精事件」,此項醫學倫理議題引起了社會大眾諸多的迴響,在支持與反對的聲浪撮合下,公聽會召集了各方意見進行商討,而促成了生殖醫學這塊法規的建立。然,如今的生殖醫學法規仍未盡完善,許多法律上模稜兩可的遺漏,甚或與當今社會潮流逐漸背離的內容,假以時日仍須修改。

在此提出了幾項可以斟酌的倫理議題:

1. 基於「人工生殖」技術是一項「人為操控」的技術,那是否對於自己的小孩,有「部分選擇」的權力?這項問題的提出,是基於人工生殖法第十三條所載明之「醫療機構應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法條上的闡述其實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因為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公布」之事項,那對於醫療機構所提供給受術夫妻的資訊是否會存有經由交易行為而「利益交換」之問題?這點仍值得有關單位更深入的研討。

2. 人工生殖法所規範的「保障不孕夫妻」之原則,在至今愈來愈多「不婚主義」的年代,可能也存在商討空間。因為今日的法律並沒有限制「自然懷孕」須在父母雙方皆已經是「夫妻」的條件下成立;但人工生殖卻規定必須在雙方都是夫妻的基礎上才可進行。此般差異,對於男女雙方或新生命而言其實並不對等。「夫妻」的概念隨著時代的改變,也許必須做適當的調整;甚至「領養」的規定也必須闡述得更加清楚,讓不孕夫妻還有另一條可行的路擁有自己的孩子。

3. 曾經在台中榮總的婦產科門診遇到以下情況:一位小男友的媽媽帶著小女友前來看診,開頭就是要檢查女孩是否有生育能力,若沒有,就不會考慮雙方的婚姻關係。這是台灣社會常見的現象,婚姻在傳統觀念裡常與「生小孩」畫上等號,但若檢查結果證實雙方有人不孕,那是否意味著醫學的手段干預了一樁預期的婚姻?給了男方父母終止關係的藉口,卻明確的阻絕年輕男女共同追求孩子的原意,這樣的醫學是否符合人文關懷?是否違背了醫學倫理?值得討論與關注。

4. 生殖醫學衍生的議題不只如此,「未成年懷孕」也是一下可以討論的議題。在此,我再舉我在婦產科見習期間所遇到的情況:一位十九歲女子曾經在 LMD 服用 RU486 等藥品進行人工流產,但不久卻因為急性的腹痛和陰道出血前來本院婦產科,本院懷疑是子宮外孕,需要緊急開腹勘查與治療,而此少女基於不敢讓其父母知道期懷孕的事實,而希望手術同意書由其未成年男友代簽,而非由理應簽名的父母、親友來簽名。依照法律的規定,未成年病患在進行手術同意書的簽訂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親人等,才具有效力,此案因少女畏懼病情的告知,而想隱瞞,依照醫學倫理之「行善」、「保護病患」等原則,本院後來還是連絡上女方的父母,讓其了解該病患的情況與手術事宜,除了保護自己,也保護病患的權益。該案對我頗有啟發,在台灣社會的特殊民情下,「墮胎」、「未成年懷孕」等議題只會愈來愈多。

( 本文為醫學倫理期末感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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